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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