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长鸿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 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 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 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