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60080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 3 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 4 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55 67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