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600727) - 鲁北化工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 年对独立性关于独立意见的发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 性自查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 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 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 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 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 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 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的要求。 山东鲁 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