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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301059) - 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