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300508)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