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300731)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