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份")拟通过全资子公 司私有化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2688.HK,以下简称"新奥能源"), 并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新奥能源除新能(香港)能 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奥能源股份外,所有新奥能源已发行或在计划登记日前 可能发行的股份和有效接纳购股权要约的购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须履行的审批及备 案程序已在《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 露,并就相关审批及备案程序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新奥能源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出资不 实或影响其合法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