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68858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3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 格; (二) 具有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