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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605077) - 东方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605077HUAKANG(605077)2025-03-27 10: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江华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东方证券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