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线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新湘先进设备制造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审核或鉴 证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正 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长沙新湘先进设 备制造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先进设备基金")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 称"《合伙企业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先进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