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000919)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 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金陵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 独立董事出具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表》,就公司 2024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2025 年 3 月 27 日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独立董事高燕萍、沈永建、寇俊萍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 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 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 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高燕萍、沈永建、寇俊萍不存在任何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