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300083) -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 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世纪")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