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605499) -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乐鹏吹料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