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展(000809)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5.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 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7.独立董事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以上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任一种情 形; 8.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肖和勇 先生、张军洲先生、李哲先生对照有关独立董事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规定 进行了逐项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报告。结合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