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002652)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 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 事孟鸿志先生、武长海先生、钱志强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 意见: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孟鸿志先生、武长海先生、钱志强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 有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