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4月)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的期间内,公司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1 名非独立董 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 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