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纸(605007) -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3、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4、独立董事不存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情 形;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核查公 司在任独立董事李英、汪志锋、张益焕的任职经历以及其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 性自查情况表》,就独立董事李英、汪志锋、张益焕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 具如下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2、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持有公司股票; 5、独立董事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