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600875) -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东方电气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包括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 过 272,878,203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募集说明书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