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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300217)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00217DFDR(300217)2025-04-11 10:45

东方电热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