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300711) -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哈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刘晓静、徐紫帆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且已完成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均为 已经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