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批)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注: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所致。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Floor 23, Sinar Mas Plaza, No.501 East Da Ming Road,Shanghai 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森泰股份/本公司/上 | 指 |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市公司 | |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本所 | 指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安徽森泰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