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股份(838171)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受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 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北律师和赵旋羽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6 日 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