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600875) -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1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认购有关的文件, 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认购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 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发 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