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隆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隆华新材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 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高材)、隆华(上海)高分子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隆华上海)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核查,现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资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隆华高材、隆华 上海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 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自有资金拟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 严格评估,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