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60366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定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 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