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000573) -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解释第 18 号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 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 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 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