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锻科技(300258)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 1 页 共 7 页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