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30056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自律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