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 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六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七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 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时,表决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 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予以统计。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 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 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