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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 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担首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