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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301321)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战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