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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迪药业(30121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四、总体评价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信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的资格。2024 年度,大信事务所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 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二、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与沟通相关事项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事务所沟通协商公司 2024 年度财 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了审计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大信 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了解整体审计情况,沟 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并协商下一步解决方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