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矿集团(00136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