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300441)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第 1 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廉 洁从业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