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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3008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