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301013)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利和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利和兴)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