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301429) -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 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相关事件或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 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