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002317)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东众生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