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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301618CLT(301618)2024-11-21 10:2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 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 1 页共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