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603630) -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相关要求。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要求在任独立董事蔡少河先生、王锦武先生和陈雄辞先生对自身独立性进 行了自查,并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结合各位在任独立董 事自查的结果和公司评估、调查的情况,出具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评估的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 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况。 拉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