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帆科技(688596) -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 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 息。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 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