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条 为强化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