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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向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和")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 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 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富乐华 100.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