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600575)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持有的淮河能 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89.30%股权项目(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本所 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交易停牌日前六个月至《淮河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个交易日止(即 2024 年 6 月 16 日至 除上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