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克股份(300889)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爱克莱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