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涉 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奥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工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