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及《新奥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