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