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600315) -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有关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 ...